1981年,在美国举行的一次现代派露天音乐会上,当震耳欲聋的音乐声响起后,有300多名听众突然失去知觉,昏迷不醒,100辆救护车到达现场抢救。这就是骇人听闻的噪声污染事件。
噪声研究始于17世纪,20世纪50年代后,噪声被公认为是一种严重的公害污染。有关噪声污染事件也屡有报道。1960年11月,日本广岛市的一男子 被附近工厂发出的噪声折磨得烦恼万分,以致最后刺杀了工厂主。无独有偶,1961年7月,一名日本青年从新泻来到东京找工作,由于住在铁路附近,日夜被频 繁过往的客货车的噪声折磨,患了失眠症,不堪忍受痛苦,终于自杀身亡。同年10月,东京都品川区的一个家庭,母子3人因忍受不了附近建筑器材厂发出的噪 声,试图自杀,未遂。中国也是噪声污染比较严重的国家,全国有近2/3的城市居民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生活和工作着,对噪声污染的投诉占环境污染投诉的近 40%。
噪声被称为“无形的暴力”,是大城市的一大隐患。有人曾做过实验,把一只豚鼠放在173分贝的强声环境中,几分钟后就死了。解剖后的豚鼠肺和内脏都有 出血现象。1959年,美国有10个人“自愿”做噪声实验。当实验用飞机从10名实验者头上10-12米的高度飞过后,有6人当场死亡,4人数小时后死 亡。验尸证明10人都死于噪声引起的脑出血。可见这个“声学武器”的威力之大。
声音分为乐声和噪声。由按一定规律做周期振动的物质发出的声音为乐声;由无规则、非周期振动物体发出的声音为噪声。凡是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 音以及振幅和频率杂乱、断续或统计上无规则的声振动都称为噪声。噪声来源于人类生存的环境,如工业生产、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以及其他社会生活中产生的, 也叫环境噪声。上述音乐会发出的干扰生活及人体健康的声音,也属于此类。
噪声可损害听觉,引起慢性疾病、气质性病变,除此之外,还会影响人体其他系统,如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肠胃系统,以及视力和免疫系统。
噪声是一种物理性污染,它与化学性、生物性污染不同的地方在于,环境噪声的污染的特点是局部性、区域性的和无后效性。即:当污染源停止运转后,污染也 就立即消失。所以噪声虽是“隐形杀手”,只要人们在噪声源、噪声传播过程以及个人防护技术上加以恰当的控制,就能够使噪声远离我们的生活。
5、为了防止噪音,我国著名声学家马大猷教授曾总结和研究了国内外现有各类噪音的危害和标准,提出了三条建议:
(1)为了保护人们的听力和身体健康,噪音的允许值在 75~90 分贝。
(2)保障交谈和通讯联络,环境噪音的允许值在 45~60 分贝。
(3)对于睡眠时间建议在 35~50 分贝。
我国心理学界认为,控制噪音环境,除了考虑人的因素之外,还须兼顾经济和技术上的可行性。充分的噪音控制,必须考虑噪音源、传音途径、受音者所组成的整个系统。控制噪音的措施可以针对上述三个部分或其中任何一个部分。噪音控制的内容包括:
(1)降低声源噪音,工业、交通运输业可以选用低噪音的生产设备和改进生产工艺,或者改变噪音源的运动方式(如用阻尼、隔振等措施降低固体发声体的振动)。
(2)在传音途径上降低噪音,控制噪音的传播,改变声源已经发出的噪音传播途径,如采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规划城市和建筑布局等。
(3)受音者或受音器官的噪音防护,在声源和传播途径上无法采取措施,或采取的声学措施仍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时,就需要对受音者或受音器官采取防护措施,如长期职业性噪音暴露的工人可以戴耳塞 、耳罩或头盔等护耳器。
噪音控制在技术上虽然现在已经成熟,但由于现代工业、交通运输业规模很大,要采取噪音控制的企业和场所为数甚多,因此在防止噪音问题上,必须从技术、 经济和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当然,具体问题应当具体分析。在控制室外、设计室、车间或职工长期工作的地方,噪音的强度要低;库房或少有人去车间或空旷 地方,噪音稍高一些也是可以的。总之,对待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性质与不同持续时间的噪音,应有一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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