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于噪声污染的管理和法规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噪声标准》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要求国家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